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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物科学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

时间:2021-11-10 19:05:07  作者:宋涛  点击:

一、为了加强动科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,提高实验中心的综合能力和效益,根据原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动科实验中心、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,从事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实验室。

三、实验室分为基础课实验室、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,实行校、院、动科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体制。

四、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的需要,适应专业、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,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。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,注重规模效益,避免小而全,分散重复。

五、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:

1、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实验室。

2、每个专业可设置两个专业实验室。

3、鼓励跨学科、跨专业设置教学、科研实验中心。

4、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,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(课题组)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。

5、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,具备一定条件后,经学校、学院、动科实验中心批准再独立建制。

6、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,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,动科实验中心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。

六、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,动科实验中心的基础课实验室、动科、动医和水产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如下条件:

1、必须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、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。

2、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。

3、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,其数量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。专职人员中,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20%以上。实验室兼职人员需保证1/3以上实验工作量,并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确认。

4、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。一般情况下,基础课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≥15000人时数;专业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每学年≥3000人时数,或承担3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,并承担有培养研究生任务和科研项目。

5、实验室主任要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。

七、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1、具有明确、稳定的科研方向,每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;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工作。

2、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,学术梯队结构合理,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,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兼作其它实验室成员。

3、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。

4、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、设施及环境。

5、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。

八、实验室的建立、调整和撤销都要经过论证。

1、首先由各专业提出申请报告,逐序交动科实验中心、学院审批,然后由教务处会同国资处、科研处、人事处组织专家共同进行论证。经论证后的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,并由设备实验管理处发函予以确认。

2、基础课实验室由教务处会同国资处、人事处组织论证;

专业实验室由教务处会同国资处、科研处、人事处组织论证;

科研实验室由教务处会同科研处、人事处组织论证。

九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原有实验室将在本条例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;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,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。

十、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动科实验中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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