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,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发挥实验教学在素质教育和技能培养中的独特作用,特制订本规程。
1、各院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,制定实验教学大纲。单独设课的实验,要根据设课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并编写实验教学授课计划,经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。
2、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:
(1)明确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依据;
(2)明确实验教学的形式、方法及实验教材,确定必作与选作实验项目、学时分配及重点、难点;
(3)明确本门课程实验在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;
(4)规定本门课程实验学生应达到的实验能力与标准;
(5)明确本门课程实验应讲授的基本理论与实验技术知识;
(6)规定室验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。
3、依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,经院审定印刷后,报教务处备案存档一份,并在院存档。
4、指导实验的技术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一定的实验技术技能。
5、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指导实验。
6、实验室依据教学大纲确定实验项目,并填写本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表,经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。
7、实验教学计划表是开设实验的法定文件,实验室必须按计划表所列项目开设实验,未经教务处批准,不得随意改动、减少实验内容、时数和组数。
8、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将要做的实验项目通知学生,并布置学生按实验指导书进行预习。
9、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事先调整准备好仪器与设备并试做,确保实验的正常进行。指导教师讲授应条理清楚、重点突出、注意事项明确、示范操作要规范和标准。要严格要求学生,及时纠正学生不规范操作,细心指导。
10、实验结束后,指导教师要检查每组的实验数据与结果,并当场签字。对不严肃认真、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。对于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学生令其停止实验,成绩按不及格记。实验结束时学生认真填写《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实验登记册》。
11、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,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回重做,抄袭他人实验报告和擅自改动教师签字后实验数据的应严肃处理。
12、单独设课的实验,要单独考试,倡导动手操作考试。未单独开课的实验课,考试的试卷中一般应有15%~30%的实验内容。对于平时实验成绩不及格或不交实验报告者,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,须重修。
13、对于因指导教师指导不利,或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而影响实验教学进度的人员,按教学事故处理,并通报批评。
14、每门课第一次实验课开始时,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学校有关实验课和实验成绩管理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