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,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:学院党政印章、领导签名章。学院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,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印章使用人承担;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学院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。
第二章 印章管理
第三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行政印章、院领导签名章的管理使用。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四条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及使用,明确职责和要求,建立相应制度,规范审批程序,做好用印登记。
第五条 印章必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,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,用印完毕后,应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,人离锁落。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,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,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到场监印。
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用印登记制度。用印前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,了解用印内容,请示相关院领导,方可用印。
第三章 印章使用
第七条学院党政印章使用:
1.学院公文用印;无需正式行文,但需加盖学院印章的上报材料、函件、报表、奖状、聘书等用印:承办人请示分管院领导批准,填写用印登记表,院办监印员核对用印。
2.申报科研项目、经费、成果鉴定、科研成果登记、评奖材料、专利等用印:承办人持相关材料请示分管院领导批准,填写用印登记表,院办监印员核对用印。
3.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等用印:承办单位持办理完毕的合同(协议),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签字,填写用印登记表,院办监印员核对用印。
4.涉及个人事项的各类证明、介绍信等用印:教师持证明材料,填写用印登记表,院办监印员核对用印;学生需请示学工办或班主任,携带本人学生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,填写用印登记表,院办监印员核对用印。
5.其它特殊事项用印:承办人请示分管院领导批准,填写用印登记表,院办监印员核对用印。
第八条 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:
需加盖学院领导签名章的公文、合同、证书、聘书等用印:学院领导本人同意后,院办监印员核对方可用印。
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用印:
1.空白信笺、介绍信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、纸张。
2.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证书、证件、聘书、合同、协议、文件、函件、材料、报表等。
3.落款名称与印章不一致的各种材料。
4.其他不应用印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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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.11.26